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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參萬貳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亞洲波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音公司)以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並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為憑,約定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本件借款自附表一所示最後計息日起即未繳款,尚欠本金共計8,032,573 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第11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匯票付款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歷史利率查詢各1 份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波音公司為本件借款之債務人,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渠等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本件契約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本金、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除裁判費80,596元外,尚有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400 元,共計80,9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原貸金額  │起迄日│最後計息日│尚欠本金  │利率        │
├──┼─────┼───┼─────┼─────┼──────┤
│1   │3,300,000 │970523│970725    │2,761,939 │自撥貸日起按│
│    │          │  至  │          │          │原告公告之4 │
│    │          │971020│          │          │個月~6 個月│
├──┼─────┼───┼─────┼─────┤台幣定存機動│
│2   │2,200,000 │970523│970725    │1,841,292 │存款利率加計│
│    │          │  至  │          │          │2.2%,現為  │
│    │          │971020│          │          │4.47%       │
├──┼─────┼───┼─────┼─────┼──────┤
│3   │900,000   │970529│970629    │900,000   │自撥貸日起按│
│    │          │  至  │          │          │原告公告之4 │
│    │          │971026│          │          │個月~6 個月│
├──┼─────┼───┼─────┼─────┤台幣定存機動│
│4   │600,000   │970526│970629    │600,000   │存款利率加計│
│    │          │  至  │          │          │2.2%,現為  │
│    │          │971026│          │          │4.41%       │
├──┼─────┼───┼─────┼─────┼──────┤
│3   │4,250,000 │951220│970725    │964,417   │自撥貸日起按│
│    │          │  至  │          │          │原告公告之4 │
│    │          │971220│          │          │個月~6 個月│
├──┼─────┼───┼─────┼─────┤台幣定存機動│
│3   │4,250,000 │951220│970725    │964,925   │存款利率加計│
│    │          │  至  │          │          │1.09% ,現為│
│    │          │971220│          │          │5.88%       │
├──┼─────┼───┴─────┼─────┼──────┤
│合計│15,500,000│                  │8,032,573 │            │
└──┴─────┴─────────┴─────┴──────┘
附表二:
┌──┬─────┬──────┬───┬───────────────┐
│編號│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違約金                        │
├──┼─────┼──────┼───┼───────────────┤
│1   │2,761,939 │自97年7 月26│4.47% │自97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          │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
├──┼─────┤止          │      │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
│2   │1,841,292 │            │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3   │900,000   │自97年6 月30│4.41% │自97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          │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
├──┼─────┤止          │      │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
│4   │600,000   │            │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5   │964,417   │自97年7 月26│5.88% │自97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    │          │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
├──┼─────┤止          │      │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
│6   │964,925   │            │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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