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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告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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