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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歌錸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命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重訴字第228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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