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7年度重訴字第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22,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