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告
東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壬○○
被告
己○○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大中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3
被告
戊○○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人          35號
1號
1號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2號11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