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靖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庚○○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世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大中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7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