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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2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告
華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世華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綉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被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三錡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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