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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昭彥賴文姍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子○○
原告
之1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告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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