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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告
優利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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