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昕律師
- 被告
- 優利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新安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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