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優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8年度勞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8年度勞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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