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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債權人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赫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加
債務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赫麗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赫麗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其清算人為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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