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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

債權人
均威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
7號1
7號1

兼法定代理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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