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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

債權人
均威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乙○○
7號1
7號1

一、債務人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編號YU00000000號之買賣收據所示,其買賣契約相對人為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並非乙○○,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債務人乙○○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高立旺企業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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