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以下金額:
(一)美金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陸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美金貳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肆角壹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