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0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014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可禮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可禮有限公司、丁○○、丙○○是否負連帶責任。
二、請釋明債務人可禮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營業登記資料查詢,其代表人姓名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