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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

債權人
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正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 │├─┬───────────┬─────────┬───────────┬────────┬──┤│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新 台 幣) ││││├─┼───────────┼─────────┼───────────┼────────┼──┤│00│97年12月1日 │899,873元 │97年12月1日 │AA0000000 │││1 ││││││├─┼───────────┼─────────┼───────────┼────────┼──┤│00│97年12月15日│690,008元 │97年12月16日│AA0000000 │││2 ││││││├─┼───────────┼─────────┼───────────┼────────┼──┤│00│97年12月25日│690,000元 │97年12月25日│AA0000000 │││3 ││││││├─┼───────────┼─────────┼───────────┼────────┼──┤│00│97年12月31日│598,095元 │97年12月31日│AA0000000 │││4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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