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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乙○○

            號

一、㈠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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