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金佑豪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佑豪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金佑豪興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相對人金佑豪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