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0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07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晶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號
- 1號
-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億柒仟玖佰肆拾壹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二三八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四七七計算之違約金,㈡日幣壹仟肆佰柒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八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一九三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三八七七計算之違約金,㈢日幣參仟陸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一九五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三九一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