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037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