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
- 債權人
- 廖金菊即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行
- 債務人
-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號之支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上所示之退票日分別為民國96年1 月2 日、96年1 月2 日、96年1 月8 日、96年1 月15日、96年1 月29日,其利息起算日不可早於退票日,請就上開支票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