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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元祚

  • 當事人
    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債 權 人 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 債 務 人 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元祚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 、0000000 、057416、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退票日為分別為民國 98年5 月15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4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5 月19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就上開支票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其代表人為甲○○,非謝元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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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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