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債 權 人 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 債 務 人 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元祚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 、0000000 、057416、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退票日為分別為民國 98年5 月15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4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5 月19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就上開支票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其代表人為甲○○,非謝元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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