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
- 債權人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鴻達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0390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8年1月30日 │20,000元│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 │0000000 │├──┼───────┼────────┼───────┼──────┼───────┤│002 │98年2月27日 │20,000元│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0000000 │├──┼───────┼────────┼───────┼──────┼───────┤│003 │98年3月30日 │20,000元│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0000000 │├──┼───────┼────────┼───────┼──────┼───────┤│004 │98年4月30日 │20,000元│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0000000 │├──┼───────┼────────┼───────┼──────┼───────┤│005 │98年5月30日 │20,000元│98年5月30日 │98年6月1日 │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