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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6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690號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清靜屋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靜屋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清靜屋流通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二、債務人清靜屋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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