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4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43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智磊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陸拾玖萬柒仟柒佰元㈡陸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㈠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㈡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