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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740號

債權人
萬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巨流金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郭宗翰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流金元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巨流金元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公司更名之相關資料。(經全國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名稱為健富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巨流金元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若有變更,請補正相關資料,並具狀更正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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