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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債權人
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正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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