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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1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192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基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基理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 月16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41658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確認本件欲請求之金額為何?(請求標的數量欄記載請求金額為90008元,原因事實記載則為98000元,似有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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