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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353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丙○○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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