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0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045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襄颺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