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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8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876號

債權人
兆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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