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56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561號
- 債 權 人
- 宏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 務 人
-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