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青、華資科研統合國際有限公司、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1256號債 權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ell B.V.)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柏青 債 務 人 華資科研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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