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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青華資科研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1256號債 權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ell B.V.)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柏青 債 務 人 華資科研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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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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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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