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 債權人
- 速八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速八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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