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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0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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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聲請票號ZZ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98年9 月20日,退票日為民國98年9 月21日,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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