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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所請求者分別為借款債權、票據債權,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

二、就票據債權部分,經檢視所附支票影本,未有利息利率之記載,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請更正利息部分之請求。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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