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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695號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黃建龍即龍億工程行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龍即龍億工程行、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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