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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937號

債權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懿盛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鐘志偉
債務人
債務人
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吳國榮、鐘志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對債務人鐘志偉請求之依據(查鐘志偉僅為公司代表人,本件乃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定貨及由債務人吳國榮簽發支票乙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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