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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03號

債權人
阿本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1
債務人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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