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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9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04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翁橋男即恆昌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橋男即恆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算及利率按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經於經濟部商工業登記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應為「恒昌企業社」,且該社負責人為張維昌,而非翁橋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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