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01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015號
- 債 權 人
-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 務 人
-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柒仟肆佰玖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