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74號
- 債權人
- 翁惠澤即聯明水電材料行
- 債務人
- 翔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翔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翁惠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聯明水電材料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翔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