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189號
- 債權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室
- 債務人
- 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