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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45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9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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