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200號
- 債權人
- 庚○○
- 債權人
- 癸○○
- 債權人
- 丙○○
- 債權人
- 辛○○
- 債權人
- 丁○○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戊○○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壬○○
- 債務人
- 大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