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507號
- 債權人
-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凱欣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凱欣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
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郭秋梅即凱欣工程行;若為
合夥,請列債務人凱欣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郭秋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