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華企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杏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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