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甲○○、李晏庭
- 原告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佳達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 被告佳達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債 權 人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佳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晏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達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佳達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YC0000000、Y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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