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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ZB0000000 號支票、票據號碼ZB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所附支票發票人均為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對債務人甲○○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請求其與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三、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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