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債權人以執有債務人甲○○以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為由,認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票據責任,然因債權人未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無法判定債權人是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甲○○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